2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團體間,為辦理跨區域自治事務而訂定之行政契約所必
要記載事項?
(A)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B)費用分攤之原則
(C)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D)契約發生爭議時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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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87), C(45), D(1368), E(0) #2065157
統計: A(28), B(87), C(45), D(1368), E(0) #2065157
詳解 (共 2 筆)
#3576850
§24-2→以行政契約方式合作者,內容需載明:
1.訂定團體或機關
2.合作事項或方法
3.費用之分攤
4.期間
5.生效要件及時點
6.違約處理
7.涉及互相權力義務之事項
補充同法 §24-3→遇爭議時處理
1.報請共同上級機關協調,以行政指導方式解決
2.亦得由司法程序處理,依行政訴訟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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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4942
地方制度法第24-2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
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
三、費用之分攤原則。
四、合作之期間。
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
六、違約之處理方式。
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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