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但未 滿幾歲者,不適用之?
(A)十四歲
(B)十六歲
(C)十八歲
(D)二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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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0), B(21), C(21), D(0), E(0) #1858290

詳解 (共 2 筆)

#323900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衍伸法條: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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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條(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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