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下列何者申請核准?
(A)交通部觀光局
(B)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C)經濟部商業司
(D)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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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24), C(50), D(62), E(0) #2294491
統計: A(347), B(24), C(50), D(62), E(0) #2294491
詳解 (共 2 筆)
#5371241
法規名稱:旅行業管理規則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 6 條
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註冊,屆期即廢止籌設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註冊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旅行業設立登記事項卡。
前項申請,經核准並發給旅行業執照賦予註冊編號,始得營業。
第 8 條
旅行業申請設立分公司經許可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及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旅行業分公司註冊,屆期即廢止設立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分公司註冊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第六條第二項於分公司設立之申請準用之。
第 9 條
1.旅行業組織、名稱、種類、資本額、地址、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變更或同業合併,應於變更或合併後十五日內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後,依公司法規定期限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憑辦妥之有關文件於二個月內換領旅行業執照: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其他相關文件。
2.前項規定,於旅行業分公司之地址、經理人變更者準用之。
3.旅行業股權或出資額轉讓,應依法辦妥過戶或變更登記後,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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