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區段徵收土地時,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而抵 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如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惟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不得少於多少?
(A)百分之四十三
(B)百分之四十五
(C)百分之四十七
(D)百分之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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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3554), C(77), D(59), E(0) #2107070

詳解 (共 7 筆)

#3738071
抵費地與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之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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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507
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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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211
【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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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058

土地徵收條例 第39條2項: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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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619
(A)百分之四十三→X (B)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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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4504
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第2項: 抵價地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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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9131

土徵第39條: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規定

 
2.抵價地總面積,
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因情況特殊,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曾經農地重劃者,
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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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9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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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39 區段徵收土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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