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區段徵收土地時,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而抵
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如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惟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不得少於多少?
(A)百分之四十三
(B)百分之四十五
(C)百分之四十七
(D)百分之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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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3554), C(77), D(59), E(0) #2107070
統計: A(49), B(3554), C(77), D(59), E(0) #2107070
詳解 (共 7 筆)
#3738071
抵費地與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之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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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058
土地徵收條例 第39條2項: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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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9131
土徵第39條: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規定
2.抵價地總面積,
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因情況特殊,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曾經農地重劃者,
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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