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依法應接受政府之管理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實施面談
(B)按捺指紋
(C)錄影存證
(D)建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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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54), C(1430), D(52), E(0) #147281
統計: A(51), B(354), C(1430), D(52), E(0) #147281
詳解 (共 4 筆)
#68340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 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 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 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 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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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 第 3 條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 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 。 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 接受訪談。 |
| 第 10 條 | 接受面談者有數人時,應採隔離進行;非受面談者,不得在場。 實施面談時,應由面談人員當場製作面談紀錄,並全程錄音;必要時,得 全程錄影。 面談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面談者姓名、年籍、住址或來臺住址。 二、對於受面談者之詢問及其陳述。 三、面談之年月日及處所。 面談紀錄應當場由面談人員或通譯人員朗讀,或交受面談者閱覽後,由受 面談者親自簽名。 面談紀錄、錄音及錄影資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彙整,併同申請資料 、文書驗證證明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訪查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製作專 卷建檔保存及管理。於國(境)外面談製作之面談紀錄,應製作二份,一 份由面談機關(構)保存,另一份併同錄音、錄影資料,附於申請書核轉 入出國及移民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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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384
C"得"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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