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如果某鄉(鎮、市)長於任內又當選立法委員,未辭去鄉(鎮、市)長職務,即參加立法委員之宣誓就職者,法律效
果為何?
(A)同時是鄉(鎮、市)長,也是立法委員


(B)同時喪失鄉(鎮、市)長及立法委員資格


(C)視同辭去鄉(鎮、市)長職務,僅能擔任立法委員職務


(D)仍得就鄉(鎮、市)長職務或立法委員職務擇一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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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69), C(2460), D(86), E(0) #247327

詳解 (共 1 筆)

#2495725
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 直轄市議員、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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