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審判中應如何核發通訊監察書?
(A)由檢察官聲請,法官核發
(B)警察聲請,法官核發
(C)法官依職權核發
(D)法官聲請,大法官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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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2), B(86), C(2018), D(29), E(2) #138794
統計: A(1622), B(86), C(2018), D(29), E(2) #138794
詳解 (共 10 筆)
#793252
偵查中: 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核發
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
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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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01
漏看"審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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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099
Allen Lai的解釋是舊的。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內規定「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依司法院釋字第631 號解釋,違反合理、正當之程序原則而被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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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579
審判中---法官依職權核發
偵查中---檢查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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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766
注意!! 審判中vs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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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45
我是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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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1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
載第十一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檢
察官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小時內核覆。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
長二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核覆
。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
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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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57
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文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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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16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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