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我國於 2009 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同法亦規定政府應建 立人權報告制度。因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試問政府所提出之人權國家報告,其審查程序為何?
(A)仍得直接提交聯合國審查
(B)由我國邀請相關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
(C)由聯合國組成特別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
(D)聯合國允諾無須審查,定期將國家報告存放聯合國秘書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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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36), C(76), D(25), E(0) #3792326
統計: A(14), B(236), C(76), D(25), E(0) #3792326
詳解 (共 3 筆)
#7279348
我國於 2009 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同法亦規定政府應建 立人權報告制度。因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試問政府所提出之人權國家報告,其審查程序為何?
(A) 仍得直接提交聯合國審查❌
因為我國不是聯合國會員國,聯合國秘書處與相關委員會目前無法正式受理我國提交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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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由我國邀請相關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
為了展現與國際接軌的決心,我國政府採取了獨特的「在地審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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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專家: 既然不能去聯合國,我國政府就主動邀請曾任或現任聯合國人權事務的國際專家(以私人身分受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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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台審查: 這些國際專家會來到台灣,與政府官員、民間團體(NGOs)進行面對面的溝通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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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性意見: 專家審查完畢後,會比照聯合國模式,撰寫並發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由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現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及相關部會)追蹤執行。
(C) 由聯合國組成特別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
- 聯合國官方並不會為主動為非會員國組成審議委員會。
- 現行的審查委員會是由我國政府自行聯繫、聘請並組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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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聯合國允諾無須審查,定期將國家報告存放聯合國秘書處即可❌
人權報告的核心在於「審查」與「監督」,單純存放並無法律或實質上的監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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