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地方稅法通則第 5 條規定之附加稅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附加稅課係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立法,就現有國稅附加徵收之稅課
(B)附加稅課之徵收稅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之百分之三十
(C)所得稅得為附加稅課之課徵對象
(D)加值型營業稅不得為附加稅課之課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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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132), C(523), D(240), E(0) #2129213
統計: A(391), B(132), C(523), D(240), E(0) #2129213
詳解 (共 5 筆)
#4796340
四樓的解釋應該有誤。
請參照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
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經民意機關立法,是不可以課附加稅課。
(A)選項 附加稅課係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立法,就現有國稅附加徵收之稅課。
參照地方稅法通則第五條應修正為==>附加稅課係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經各該級民意機關立法,就現有國稅附加徵收之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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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4692
第 5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
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
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前項附加徵收之國稅,如其稅基已同時為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之稅基者,
不得另行徵收。
附加徵收稅率除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布實施後二年內不
得調高。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
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
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前項附加徵收之國稅,如其稅基已同時為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之稅基者,
不得另行徵收。
附加徵收稅率除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布實施後二年內不
得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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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前項附加徵收之國稅,如其稅基已同時為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之稅基者,不得另行徵收。
附加徵收稅率除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布實施後二年內不得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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