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監察院對監察院人員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監察院無權對於監察院人員進行彈劾
(B)監察院僅得對監察院人員之失職進行彈劾
(C)監察院僅得對監察院人員之違法進行彈劾
(D)監察院對監察院人員彈劾時,得行使文件調閱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4), B(73), C(120), D(1076), E(0) #1531367
統計: A(74), B(73), C(120), D(1076), E(0) #1531367
詳解 (共 2 筆)
#3313024
憲法增修條文 第七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
第 95 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