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我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A)民間參與建設之相關業務的機關
(B)國家發展委員會
(C)經濟部
(D)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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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575), C(320), D(495), E(0) #3563219
統計: A(213), B(575), C(320), D(495), E(0) #3563219
詳解 (共 3 筆)
#6678537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5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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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9007
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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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規劃,財政部負責執行推動促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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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行之。 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本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所依據之前項規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公開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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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一、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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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89年2月9日公布施行,為落實該法賦予主管機關之權責,提升推廣促參業務動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2年間成立促參小組,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97年間奉行政院劉前院長兆玄指示,於行政院組織改造前,由工程會先行成立促參籌備處;102年1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促參業務由工程會移撥至財政部,正式成立推動促參司。
透過推動促參業務,成就許多優質公共建設,提供民眾更多貼心服務,更創造福國利民經濟社會氛圍! 促參法所定主管機關職掌,包含促參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專業人員之訓練、各主辦機關相關業務之協調與公共建設之督導及考核、申訴處理及履約爭議調解等相關業務。
為擴大政策引導力道,行政院110年1月25日成立「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110年4月28日召開第1次推動會議,引導各機關推動重點公共建設。
111年12月21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促參法部分條文,新增數位建設等公共建設類別、配合國際趨勢新增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及新增履約調解機制。
為利主辦機關儘速接軌執行促參法修法後之促參業務,財政部112年6月20日訂定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並陸續通過「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及「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等5類別政策評估。112年7月1日設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依履約爭議組織準則、調解規則及收費辦法等規定正式受理申請;再於112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促參法施行細則,將相關作業程序做更詳盡規定。
行政院於113年12月26日核定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其中策略一創新促參推進機制,114年1月8日發布「促參提案原則」,透過院層級提案平台,從源頭管控中央部會新興計畫,優先評估以促參辦理,並設置院層級促參推進專案會議審議促參提案及推進法規鬆綁等事宜。另透過新設促參專案辦公室作為單一諮詢窗口,並協助促參推進專案會議運作,以擴大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國家建設,創造政府與民間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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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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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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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將發揮跨部會、跨領域的協調角色,配合行政院數位政策法制協調會議,協同各部會推動人工智慧發展所需的法規及機制,期使我國人工智慧發展能夠持續鼓勵創新並兼顧人權與風險因應,進而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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