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喪妻,有一子乙。甲生前向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死亡時留有價值 800 萬元
之房屋一棟。惟乙為不讓丙、丁完全獲得償還,竟以 200 萬元價格將該屋賣給其好友戊,致丙、 丁僅獲得各 100 萬元之償還。丙最多得向乙請求返還多少金額之損害賠償?
(A)0元
(B) 200 萬元
(C) 300 萬元
(D)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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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77), C(448), D(536), E(0) #2456053
統計: A(68), B(77), C(448), D(536), E(0) #2456053
詳解 (共 10 筆)
#4826615
基於債權平等原則,丙、丁、應依比例受償,即為1:1。
故丙、丁、應得受償額度各為500萬。
而繼承人乙擅自清償致丙、丁不得受清償,丙、丁得主張1161使繼承人乙於其應受清償之額度內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丙、丁可向乙請求其應受償之債權500萬...還了100萬。500-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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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7436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
額。
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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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707
不是丙、丁向乙請求400萬,還了100萬、剩300嗎 ? (看了解釋還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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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1635
還是不太清楚這題不當受領的數額該怎麼算?為什麼是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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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3857
原則是以遺產所得為限丙丁各400(所得遺產800)
但乙故意不讓丙丁獲得400所以變成乙要付無限清償責任
丙丁各500
乙已經還了各100
所以丙丁還有各400
參照1148&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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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4892
甲喪妻,有一子乙。甲生前向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死亡時留有價值 800 萬元 之房屋一棟。惟乙為不讓丙、丁完全獲得償還,竟以 200 萬元價格將該屋賣給其好友戊,致丙、 丁僅獲得各 100 萬元之償還。丙最多得向乙請求返還多少金額之損害賠償?
(A) 0元
(B) 200 萬元
(C) 300 萬元
(D)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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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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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8條第2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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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乙已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是應就丙丁之債權負無限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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