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死亡時有存款 100 萬元,對戊負債 120 萬元。甲之繼承人為其配偶乙、父丙、母丁。丙於繼承開始後 1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為了使戊受清償可能性降低,丙故意少寫了 90 萬元存款,遺產清冊僅顯示甲有 10 萬元存款。若戊向丙請求清償 120 萬元,丙得否拒絕之?
(A)丙得拒絕清償,因繼承僅以積極遺產為標的,不包含消極遺產
(B)丙得抗辯僅需清償 30 萬元,其餘之 90 萬元得拒絕清償
(C)丙得抗辯僅需清償 100 萬元,其餘之 20 萬元得拒絕清償
(D)丙不得拒絕,因丙對債務負無限責任,故應清償 1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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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4), C(265), D(631), E(0) #1718462
統計: A(28), B(34), C(265), D(631), E(0) #1718462
詳解 (共 5 筆)
#2550620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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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258
你說分一半的觀念是錯誤的,那個是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請求甲死亡時甲乙財產的差額,並且此題甲死的時候財產是存款減掉負債,故甲的財產是-20萬,乙更沒有剩餘財產差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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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6391
1163 丙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因此不適用1148第2項
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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