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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16422 |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16422

年份:112年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23 甲為審判長年資20年、乙為受命法官年資10年、丙為陪席法官年資5年、丁為書記官,於裁判評議時,應由 何人先陳述意見?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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