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機關因法規適用之瑕疵,不涉及事實認定錯誤而撤銷行政處分時,應
自何時起算 2 年之除斥期間?
(A)自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B)均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算
(C)自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時起算
(D)自客觀上可得知悉處分違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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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8), B(335), C(113), D(693), E(0) #2686544
統計: A(4328), B(335), C(113), D(693), E(0) #2686544
詳解 (共 9 筆)
#4678270
最高行102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程序法117條的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內為之。「知」的起算點在自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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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4540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 117 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
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法文明示「知」
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銷純係因法
律適用之瑕疵時,尚非僅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
,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
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 2 年之除斥期間。又是否確實知曉有撤銷
原因者,乃事實問題,自應具體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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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2733
補充學說見解
行程法121條的知有撤銷期間
以行政機關可得而知授意處分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瑕疵而有違法之情事者,即足以充分該當知有撤銷原因。
若採學說見解,因如不依此解釋,將不足以監督行政機關即時本於職權採取必要之調查措施,對於法律安定之追求將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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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950
D好耳熟 又想不起來在哪出現過~~誰能提示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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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7609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 2月份第 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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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665
最高行102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程序法117條的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起2年內為之。
>>自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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