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以其本 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法院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C)法院為裁定前,原則上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D)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 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