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送達代收人之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或代理人只可指定送達處所在受訴法院之人擔任送達代收人
(B)當事人或代理人可指定送達處所在國外之人擔任送達代收人
(C)原告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一定要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 代收人
(D)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只限於該審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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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5), C(8), D(8), E(0) #386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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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1043

關於送達代收人之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或代理人只可指定送達處所在受訴法院之人擔任送達代收人   
  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的送達代收人
 (B)當事人或代理人可指定送達處所在國外之人擔任送達代收人 中華民國
 (C)原告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一定要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 代收人
 (D)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只限於該審級法院
同地的各級法院



第 133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第 134 條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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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728
這題在考:? 送達代收人(民訴送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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