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聲請假扣押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就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B)須就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C)須就金錢請求以外之非財產上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D)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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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71), C(1529), D(61), E(0) #2909376
統計: A(45), B(71), C(1529), D(61), E(0) #2909376
詳解 (共 6 筆)
#5463316
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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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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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6756
筆記(給自己看的)
假扣押,起訴前起訴後都可聲請,可以抗告
假執行,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法院依職權第389條),第二審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第 458 條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不在此限。
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為之裁判,不在此限。
民訴第 528 條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假執行宣告可使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即實現權利,假扣押僅是暫時禁止價務人處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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