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收容聲請事件適用以原就被之原則
(B)對於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得提起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 30 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D)受交通違規裁罰處分,應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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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1860), C(2611), D(298), E(0) #3225744
統計: A(280), B(1860), C(2611), D(298), E(0) #3225744
詳解 (共 9 筆)
#6075220
(A)以原就被之原則:
行政訴訟關於審判籍之規定,仿自民事訴訟法,
係指原告起訴時,須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訴訟而設之制度。
此係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
Ex:行政訴訟法§13(法人、機關及團體之普通審判籍)、交通裁決事件§237-2
➡️行政訴訟法§237-11:
1.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B)
以執行的處分,又可分為二類:
1.可回復:撤銷訴訟[有回復的可能,應以撤銷原處分作為除去不法狀態為救濟手段]
➡️行政訴訟法§196
1.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
➡️行政訴訟法§4
2.不可回復: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行政訴訟法§6
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C)
➡️行政訴訟法§6
2.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D)
➡️行政訴訟法§237-3
1.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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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754
(B) 對於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得提起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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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269
抱歉,如果根據行訴196條第2項,有點看不太懂B錯在哪裡
第 196 條 (撤銷判決中命為回復原狀之處置)
I 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II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II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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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611
為什麼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行政處分不能打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處分,也是有行政處分無效的狀況吧?
例如警察局針對空氣汙染要求行為人拆除汙染性器具,原則上這個處分因違反事務權限而無效,但人民很難分辨管轄權的歸屬,最後如果人民真的因為這個無效處分而拆除器具,那這樣還不能打確認無效之訴的話那要怎麼救濟?
(雖然單就法條解題是沒問題,但感覺不符邏輯...法律漏洞吧這個...有沒有法律大神來解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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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087
B選項我覺得應該是提確認違法加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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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確認無效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本題以執行完畢和無法恢復。就算提無效也無法改變什麼。這個處分確實無效,但處分就都做完了也沒辦法回復。而且無效並不代表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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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5694
(A) 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以原就被之原則
(B) 對於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得提起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 30 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D) 受交通違規裁罰處分,不用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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