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非經生父認領或準正,不得繼承其生父之遺產
(B)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C)配偶與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三分之一
(D)特留分之規定,係為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權利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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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122), C(2980), D(37), E(0) #3171287
統計: A(373), B(122), C(2980), D(37), E(0) #3171287
詳解 (共 5 筆)
#6231918
§1065
§1138
§1144
§1223
8
1
#7318469
(C) 配偶與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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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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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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