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依規定遣送出國,其遣送所需之旅費,應負擔人之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A)被遣送之外國人
(B)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C)該外國人之代理人
(D)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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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74), C(1501), D(74), E(0) #330041
統計: A(121), B(74), C(1501), D(74), E(0) #330041
詳解 (共 1 筆)
#424991
就業服務法
| 第 60 條 |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 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 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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