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旅客參加某旅行社國外度假島嶼旅行團,與旅行社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並繳付全部團費,惟因臨時有
事而於出發 3 週前通知旅行社取消行程,旅行社告知此團係包機行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包機行程因機票等相關費用均已支付,故已繳費用無法退還
(B)包機行程解約原則上仍應適用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C)旅客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賠償旅行社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旅行社實際所受損害超出部 分,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要求旅客賠償
(D)旅客依契約所訂標準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予旅行社時,旅行社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統計: A(44), B(117), C(353), D(94), E(0) #2886255
詳解 (共 4 筆)
第十三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 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甲方已繳之旅遊費用。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乙方已為前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