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態樣中所謂之「要求」,係為請求給付賄賂之表示,只要一經請求即為既遂,不以相對人允諾 為必要
(B)行為態樣中所謂之「期約」,係指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縱行賄者尚未交付賄賂,仍不影響犯罪 之成立
(C)「期約」行為並不以賄賂之金額、數量或內容完全確定為必要
(D)本罪不以有對價關係存在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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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1), B(441), C(430), D(3724), E(0) #2988072
統計: A(731), B(441), C(430), D(3724), E(0) #2988072
詳解 (共 4 筆)
#5639965
70 年台上字第 1186 號: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 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 言。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 有一定之對價關係,苟非關於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報酬,即 不得謂為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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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063
請問這是針對公務員的罪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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