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B)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4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因訴之變更致其訴之一部,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者,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或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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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184), C(3347), D(393), E(0) #3117806
統計: A(193), B(184), C(3347), D(393), E(0) #3117806
詳解 (共 9 筆)
#5849612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法規資料庫
行政訴訟法§237-3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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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904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第 237-3 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第 237-6 條
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者,地方行政法院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無通常訴訟程序管轄權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第 237-7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者,地方行政法院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無通常訴訟程序管轄權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第 237-7 條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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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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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 |
不服監理站、警察機關之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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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何種訴訟 |
撤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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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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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請求返還已經繳納罰鍰、駕照、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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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以原就被之例外) |
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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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D PS.D = 被告 |
原處分機關為D (不經訴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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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訴訟多久內提? |
30日內 (這是特例) PS.正常的撤銷訴訟是2個月內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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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收受起訴狀,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D(指原處分機關),D應在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為下列處置 |
提撤銷訴訟,認為原裁決違法or不當,撤銷or變更原裁決。(不利益變更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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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確認訴訟,確認違法or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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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認有理由,應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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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請求處置,應附具答辯狀,一併提出管轄之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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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裁判費用 |
起訴、抗告、其他 |
都是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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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
只有他不一樣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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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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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460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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