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被告之自白作為證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B)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C) 前述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D) 前述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其證明力之程度而言,自白為主要證據,證明力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其證明力較為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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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45), C(124), D(600), E(0) #213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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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971
自白不能成為最具證據且最可以判斷的,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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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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