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有關越界建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因故意而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即時提出異議,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
(B)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因過失而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 或變更其建築物
(C)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
(D)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因此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 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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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6), C(384), D(20), E(0) #904483

詳解 (共 1 筆)

#1132330
民法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96-1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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