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公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其所獲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學校處理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
(B)賸餘款得存入家長會專戶,得做為學校應急之用
(C)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D)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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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 B(977), C(93), D(71), E(0) #436638
統計: A(181), B(977), C(93), D(71), E(0) #436638
詳解 (共 4 筆)
#836869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
間參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
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
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間參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
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
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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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824
【特殊教育法】第23條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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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759
【特殊教育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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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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