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國家賠償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B)賠償義務機關應與請求權人協議並做成協議書
(C)請求權人應以協議書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應向普通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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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0), C(691), D(164), E(0) #2500718
統計: A(23), B(20), C(691), D(164), E(0) #2500718
詳解 (共 3 筆)
#4408828
雙軌制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審判權劃分,我國係採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雙軌制。即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時,可於行政訴訟中,附帶請求國家賠償(行訴第7條)。除此之外亦得逕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國賠第11條、第12條)。
國賠法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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