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B)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C)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D)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得請求減少租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3), B(455), C(99), D(124), E(0) #3039217
統計: A(113), B(455), C(99), D(124), E(0) #3039217
詳解 (共 3 筆)
#6136712
第 834 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第 836 條
1.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2.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3.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