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與乙、丙為父子關係,分別持有 A 家族企業 20%、10%及 10%之股權,若該三人將上開 全部股權對作價抵繳新設立 B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款, 再由 B 公司以自己為受益人 將上開股權與 C 銀行成立家族信託。有關 B 公司與 C 銀行所成立家族信託之課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家族信託時,應由甲、乙及丙分別申報贈與稅
(B)成立家族信託時,並無課徵所得稅之問題
(C)成立家族信託時,應由甲、乙及丙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D)成立家族信託時,應併入甲、乙及丙三人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A)成立家族信託時,應由甲、乙及丙分別申報贈與稅
(B)成立家族信託時,並無課徵所得稅之問題
(C)成立家族信託時,應由甲、乙及丙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D)成立家族信託時,應併入甲、乙及丙三人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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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80), C(12), D(16), E(0) #3334694
統計: A(2), B(80), C(12), D(16), E(0) #3334694
詳解 (共 2 筆)
#6333379
解析
根據中華民國相關信託及稅法規定,在家族信託的完整模式下,原始股權先以作價抵繳的方式注入新設立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B,再由 B 公司以自己為受益人,與 C 銀行合作成立家族信託。此過程屬於企業內部重組或財產規劃的安排,並非以無對價移轉方式直接贈與資產。
因此,在成立家族信託時:
- 並不會因為該交易而產生所得(或營利)上的實現,也就不會觸發所得稅課徵;
- 亦不屬於一般意義下的「財產交易」所得或「贈與」,因此原持有者(甲、乙、丙)無需就此事件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贈與稅。
綜上所述,正確敘述為選項 (B):「成立家族信託時,並無課徵所得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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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4776
B公司以自己為受益人->自益信託,成立時不必申報贈與稅,也無所得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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