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遺失裝有新台幣 1 萬元現金及其健保卡之皮夾,經乙拾得並送至附近警察局,甲認領遺失物時, 乙依法得向甲得請求報酬。請問乙請求報酬有何限制規定?
(A)應於六個月內請求,否則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消滅,且最多請求新台幣 1 仟元
(B)應於六個月內請求,否則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消滅,且最多請求新台幣 3 仟元
(C)應於三個月內請求,否則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消滅,且最多請求新台幣 1 仟元
(D)應於三個月內請求,否則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消滅,且最多請求新台幣 3 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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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6), B(48), C(213), D(14), E(0) #655470

詳解 (共 5 筆)

#1313954

民法

第805條

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Ⅱ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Ⅲ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Ⅳ【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Ⅴ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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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977
6個月,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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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536
A-805
(共 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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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有1/10報酬前可留置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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