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A 上市公司設置三名獨立董事,其中 2 人因故辭任,A 公司應如何處理?
(A)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B)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C)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D)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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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54), C(58), D(1), E(0) #2474569

詳解 (共 3 筆)

#4365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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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691
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1.已依本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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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454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第 8 條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第四條第一項或其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 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上市公司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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