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若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
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
(A)停止契約
(B)終止契約
(C)撤銷契約
(D)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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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58), C(189), D(818), E(0) #2680155
統計: A(61), B(358), C(189), D(818), E(0) #2680155
詳解 (共 3 筆)
#6477578
保險法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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