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第二審之判決類型,下列敘述何種錯誤?
(A)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B)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為變更之判決
(C)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宣示
(D)第二審法院因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得以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而廢棄第一審判決,並將該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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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2144), C(277), D(527), E(0) #2334207
統計: A(288), B(2144), C(277), D(527), E(0) #2334207
詳解 (共 9 筆)
#4088919
民訴第 449 條(上訴無理由之判決)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民訴第 450 條(上訴有理由之判決)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民訴第 451 條(廢棄原判決 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或自為判決)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
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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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1350
(A)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o)
(B)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 者,應為變更之判決(x)正確答案: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C)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之宣示(o)
(D)第二審法院因維持審級制度之必要,得以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 疵,而廢棄第一審判決,並將該事件發回第一審法院更為審判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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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049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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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2460
第 451 條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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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604
第449條(上訴無理由之判決)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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