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無權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無權代理之效力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B)無權代理之效力為效力未定,經本人承認為有效
(C)無權代理之效力為效力未定,經本人拒絕承認為無效
(D)無權代理雖本人未為授權仍應負授權人責任
統計: A(418), B(264), C(333), D(5385), E(1) #154010
詳解 (共 6 筆)
綜合其他考生的整理
對照題型
題目: (無權處分)
17 甲擅自將乙寄放之自行車以自己的名義出售給丙,並交付之,請問對甲丙之間的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無效 (B)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C)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D)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
題目:6月1日甲寄放1台自行車於乙處。6月3日乙以甲之名義讓售該自行車予丙,並交付之。6月5日乙才告知甲該事,試問6月4日當天,乙丙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 注意 ! 這是屬於「無權代理」而非屬於「無權處分」喔 ! ]
(A)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B)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有效
(D)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解析 : 一、乙以「甲之名義」(他人名義)出售自行車予丙,構成「無權代理」,按<民法>第170條第一項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所以,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效力未定」。
二、以「他人名義」為之,就是「代理行為」,因為未受到「授權」,所以乙的行為是為「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於<民法>債總170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而「相對人」可以限期催告「本人」答覆之,所以「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都是「效力未定」,等候「本人」之表態而定。
三、但如果乙是以「自己名義」為之,則是「無權處分」,看相對人丙是否知乙為「無權處分」,如否,則此「債權行為」有效,但是「物權行為」無效。
~精修 :「無權代理」V.S.「無權處分」:
1.「無權代理」乙用甲(他人)之名義,將甲之車賣給丙,這時「買賣契約」是存在於<甲丙>之間。而「契約」(債權行為)必須<甲>同意,才能夠生效;至於,「物權行為」亦同喔
! 所以,「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均「未定」。
2. 但是,若是「無權處分」就不一樣喽 ! 乙用「自己名義」將甲的車子賣給丙,其「買賣契約」則是存在於<乙丙>之間。所以,「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是「有效的」;但是「物權行為」則屬「效力未定」,尚還需要甲同意才行。
3. 結論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區別關鍵在於: 二者「物權」效力均是「未定」。
(1)如果是「無權代理」→ 「債權」效力「未定」;
(2)如果是「無權處分」→ 「債權」效力「有效」。
以他人名義(無權代理)→債權效力未定
物權均效力未定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 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七一條)。
民法第一一○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回樓上4F,最佳解應該是有小錯誤,應改成完整敘述如下:
但如果乙是以「自己名義」為之,則是「無權處分」,看相對人丙是否知乙為「無權處分」,如否->丙「不知」乙為「無權處分」,則此「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也「有效」,但是->丙「知」乙為「無權處分」,則此「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