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違反區域計畫管制使用土地者之處罰規定,何者錯誤?
(A)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B)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C)經限期變更使用而不遵從者,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D)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者,除依強制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統計: A(346), B(161), C(338), D(2166), E(0) #1712480
詳解 (共 10 筆)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
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
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
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 22 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
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
區計法11<都市土地>
依照區域計畫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
由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
區計法15 <非都市土地>
不屬區計法11之非都市土地,
應由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
制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
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實施管制。變更程序亦同。
區計法21&22:
違反區計法15第一項(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罰則
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 罰錢&限期恢復原狀
第一階段→新台幣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 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
第二階段→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負擔)
限期不繳納罰鍰者 →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限期不將土地恢復原狀者 → 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
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
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
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 第 21 條 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D)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