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關於繼承權喪失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權喪失之事由分為當然喪失與表示喪失,二者均能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其繼承權
(B)關於偽造、變造遺囑之失權事由,應以圖利自己為限
(C)關於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之規定,該「應繼承人」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所有繼承人
(D)關於以脅迫被繼承人立遺囑之失權事由,該遺囑必須為合法之繼承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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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56), C(436), D(465), E(0) #1569067
統計: A(34), B(56), C(436), D(465), E(0) #1569067
詳解 (共 2 筆)
#2166689
(A)民法1145條規定喪失繼承權之五款事由,分別為:絕對失權、相對失權、表示失權三種。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絕對失權,此種失權不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相對失權,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相對失權,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相對失權,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表示失權,須經被繼承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則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因民法 1223 規定,子女對於父母的遺產,有應繼分二分之一的特留分,所以,縱使子女不孝,被繼承人亦須表示繼承人不得繼承,該繼承人才會喪失繼承權。)
(B) 民法法條上並無特別提到,但通說上並無明文規定主觀意思,基於遺囑自由原則,只要構成客觀妨礙遺囑人意思,即構成失權。
(C) 應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所有繼承人)及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以外之繼承人)
(D)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並須符合法定要式者,在法律上才為有效遺囑。若該遺囑並無效力,則不構成脅迫被繼承人立遺囑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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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2974
C錯 !
(C)關於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之規定,該「應繼承人」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所有繼承人
例如爸爸把遺產( 一個戒指 ) 給他的一個好朋友 , 這個好朋友就是非法定人 , 也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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