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有關國家賠償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依法對特定人民負有作為義務而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倘故意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時, 有國家賠償之適用
(B)公務員在裁量收縮至零之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此違法不僅是客觀法秩序違反,容有公權利侵 害之可能
(C)透過新保護規範理論,得探究系爭規定是否於立法目的上有保護特定之當事人,以為其主張救 濟之依據
(D)國家賠償之請求權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享有向行政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
統計: A(235), B(479), C(251), D(3331), E(0) #2966651
詳解 (共 7 筆)
行政法王道「絕對有解」No.10-主觀公權利與保護規範理論 by 國考專門店 - Issuu
如何探求保護規範,在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14號判決中提及一段高度抽象的文字,其說到:「所謂『保護規範理論』,乃是指特定法規範(在行政爭訟之領域,此等法規範均具有公法屬性),透過其規範意旨之探求,確認其有保護『具體範圍之社會成員,其所關心在意事項(主觀利益)』者。則受該法規範所保護之社會成員,在其社會活動過程中,因他人或公部門違反該法規範,使其所受保障之『主觀利益』受到壓抑或剝奪時(形成個案爭議),有『直接引用該法規範提起行政爭訟,尋求法律保護』之主觀公權利。」,白話而言,如果法令規定經由解釋可以確認有保護具體社會成員之主觀利益者,該法令規定即係保護規範。而應該如何解釋?關於此點,不可忽略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其對於法規意旨的探求,有段較為簡明的敘述,提到:「前開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簡言之,如果法令有明確規定特定人或符合資格之不特定人享有權利時,該法令規定當然是保護規範。(C) 而在法令沒有明確規定時,則應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雖然在法令沒有明確規定之情形,其判斷因素仍較為抽象,但確已指明探求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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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
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新保護規範理論是一種法律理論,用於判斷一項法律規定是否旨在保護特定當事人的利益。該理論認為若某法規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特定群體,則該群體成員即可以此為基礎,主張自身權益並尋求救濟。此理論強調,當事人必須證明其屬於該法規欲保護的「特定」範圍內,才能據此提起救濟。
公務員在「裁量收縮至零」的違法情況下,不僅是違反客觀的法律秩序,還可能侵害了特定人民權利。
客觀法秩序的違反:指公務員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破壞了法律的正常運作。
公權利侵害的可能:當「裁量收縮至零」,代表法律已明確要求公務員必須為特定行為,且沒有裁量空間。若公務員因此怠於執行,就可能侵害了因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特定人民的請求權,也就是侵害了他們的「公權利」。
國家賠償的適用:基於上述情況,若公務員的怠於執行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該人民即可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