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 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得提供寄養服務。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 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等,得向下列何者收取?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B)寄養家庭
(C)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D)扶養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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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2), B(116), C(30), D(1443), E(0) #2761636

詳解 (共 3 筆)

#5338006

第 52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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