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使用借貸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使用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貸與人須交付和移轉借用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
(B)貸與未定期限,又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C)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貸與人負擔
(D)貸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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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8), B(2714), C(552), D(3395), E(0) #2032731

詳解 (共 10 筆)

#3905375

24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使用借貸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使用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貸與人須交付和移轉借用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

使用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或謂踐成契約等,貸與人須交付借用物之占有予借用人。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B)貸與未定期限,又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C)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貸與負擔

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借用負擔 

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

(D)貸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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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4628
(A) 使用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貸與人須交付和移轉借用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 ❌民法第 464 條 (使用借貸之意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使用借貸為為單務契約僅借用人一方負有返還義務,交付標的物並非貸與人之給付義務(A)  
(B) 貸與未定期限,又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 民法第 470 條 (借用物之返還義務)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B)。

(C) 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貸與人負擔 ❌民法第 469 條 (通常保管費之負擔、有益費用之償還及工作物之取回)

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C)。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


(D) 貸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 466 條 (貸與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貸與人故意(D)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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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9375

選項A:貸與人須交付和移轉借用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民464)所以不需移轉借用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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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6944

24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使用借貸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使用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貸與人須交付和移轉借用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
(B)貸與未定期限,又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C)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貸與人負擔(借用人負擔)
(D)貸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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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9954

使用借貸常見借他人原子筆例子

(A)使用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貸與人須交付和移轉借用物之所有權予借用人

我借你原子筆,但筆的所有權還是我(僅暫時交付給你)

(B)貸與未定期限,又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我借你原子筆且未定返還期限,我得隨時請求你還我原子筆

(D)貸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用了我的筆會讓你造成損害者,無論我是否故意、過失、重大過失,只要沒有告訴你,我皆需負賠償責任

(C)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貸與人負擔

常理可判斷,我借朋友的貓貓狗狗來玩耍,理當由我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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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8683
B 民法470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
(共 2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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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443

(D) 貸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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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2099

民法關於借貸契約的規定,分為「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兩類。


一、使用借貸

1. 定義: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無償借他人使用,並以原物返還)。

2. 生效:使用借貸的成立生效,必須要“貸與人”將物交付“借用人”。

3. 預約:雙方只約定借用而未將物交付時,則屬於使用借貸預約。

4. 撤銷: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除非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且預約貸與人亦未即時撤銷外,否則預約貸與人是可以隨時撤銷約定的。

5. 請求反還借用物: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貸與人便可終止契約請求返還借用物。(1)貸與人因不可預知情事而自己需用借用物。(2)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性質而定的方法使用借用物。(3)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他人使用。(4)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5)借用人死亡時。

6. 損害賠償:(1)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的賠償請求權等,均因 6 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2)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的瑕疵,導致借用人受損害時,要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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