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民法規定,關於居間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居間為法律所許可
(B)婚姻居間契約如有約定報酬,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C)居間契約為要式契約
(D)居間人以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契約者為限,方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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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823), C(1667), D(531), E(0) #390010
統計: A(214), B(823), C(1667), D(531), E(0) #390010
詳解 (共 10 筆)
#563870
第 565 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B)第 573 條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D)第 568 條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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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契約 指契約成立須有一定的方式,如不具備法定的方式者,其契約原則上應為無效(民法第73條),例如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與設定(民法第760條)、兩願離婚之協定(民法第一○五○條),均應以書面為之。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民法第166條)。
非要式契約 指契約之成立不須具備一定方式,債法上的契約大抵屬此類契約。
資料來源:愛給特的世界 - udn部落格http://blog.udn.com/iget/3718846#ixzz2MeHQnU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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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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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120
居間契約: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屬非要式契約 ,ex 媒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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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72
居間應該有點像是媒合的角色 民法565條 D的意思應該是說 ---我是居間 我跟甲成立一份居間的契約 -如:甲想找一個開發同夥人 而我幫他找到了乙且跟甲達成共識一同開發 條件成就了 我才能向甲請求報酬 (這是我看完民法有關居間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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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51
《民法》第五百七十三條原規定:「婚姻居間之報酬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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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437
回樓上,一個是針對婚姻一個是針對契約所以沒有衝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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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675
關於婚姻居間,請參考
相關網址 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aipei/personview.asp?kname=%A7%F5%A5%C3%B5M&ktop=%A4%B6%B2%D0%B1B%AB%C3%A1A%A5i%A5H%AC%F9%A9w%B3%F8&idno=3204&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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