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何者不是直轄市的稅課收入?
(A)契稅
(B)娛樂稅
(C)使用牌照稅
(D)礦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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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8), C(33), D(1134), E(0) #1718728

詳解 (共 2 筆)

#2705255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4 條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附表一 收入分類表

甲、中央收入

  一、稅課收入:

  (一)所得稅:占總收入百分之九十。

  (二)遺產及贈與稅:在直轄市占徵起收入百分之五十;在縣(市)占徵起收入百分之二十。

  (三)關稅。

  (四)營業稅:減除依第八條第二項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款項後之收入。

  (五)貨物稅:占總收入百分之九十。

  (六)菸酒稅:占總收入百分之八十。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D)

  (十)臨時稅課:依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丙、直轄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一)土地稅。

  (二)房屋稅。

  (三)使用牌照稅。─(C)

  (四)契稅。─(A)

  (五)印花稅。

  (六)娛樂稅。─(B)

  (七)遺產及贈與稅:由中央在該直轄市徵起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與。

  (八)菸酒稅: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由中央分配該直轄市之稅課收入。

  (九)統籌分配稅:依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由中央統籌分配該直轄市之收入。

  (十)特別稅課: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舉辦之稅。

  (十一)臨時稅課:依第十九條舉辦之臨時性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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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直轄市及縣市稅範圍)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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