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土地及土地上之房屋原同屬一人所有,而所有權人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則房屋受讓人與土
地所有人間,依民法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何種法律關係?
(A)普通地上權關係
(B)租賃關係
(C)使用借貸關係
(D)寄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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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6), B(763), C(23), D(9), E(0) #2129514
統計: A(546), B(763), C(23), D(9), E(0) #2129514
詳解 (共 6 筆)
#5453049
第425-1 條 (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
I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II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舉例:甲原本有A地並在上面蓋B屋,後僅將B屋賣給乙。
因為原本A屋和B地同屬一人所有不會有問題,但現在B屋是乙的,而乙沒有使用A地的權限。
(因為B屋蓋在A地上,原本甲是可以依767請求拆除房屋的,但這樣不符合經濟效益)
所以立法者以425-1, 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在A地所有人甲及B屋所有人乙間推定有租賃關係, 這樣B屋就不會被拆除了!
如果甲分別將A地B屋賣給乙和丙,那也是推定在乙丙間有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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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6192
這條我一直看不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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