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以下何者是民法上的占有人?
(A)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占有之汽車
(B)便利超商的受僱人對店內商品
(C)公司董事長對於辦公的書桌
(D)喜宴之賓客對於餐廳之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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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4), B(144), C(279), D(72), E(0) #435740

詳解 (共 4 筆)

#717084
第 947 條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第 942 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 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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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086

對於物有事實管領能力之人稱為:直接占有人。(B)(C)(D)是占有輔助人(§: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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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407
24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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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6630

(D) 餐廳的"服務生"給賓客餐具,不是賓客自己去占有(拿)那個餐具,服務生也是餐廳老闆的受僱人,所以占有餐具的人是餐廳的老闆。

而且賓客吃完東西約半小時後就離開餐廳了,餐具還留在餐廳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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