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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95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審計學#7106 | 科目:公職◆審計學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95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審計學#7106

年份:95年

科目:公職◆審計學

24 我國證交法第 174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當會計師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公司之財 務報告,致未予敘明其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時,即可處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上述諸規定指出:
(A)只要 BT 公司 94 年度財務報表不實,王會計師就有責任
(B)只要 BT 公司 93 年度財務報表不實,蔡會計師就有責任
(C)只要 BT 公司 94 年度內部控制聲明書不實,王會計師就可能有行政責任
(D)即使 BT 公司財務報表或內部控制聲明書不實,二位會計師有機會可以不必負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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