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及稅賦,下列何者有誤?
(A)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
(B)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C)一般非住宅使用依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
(D)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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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70), C(1457), D(88), E(0) #381085

詳解 (共 3 筆)

#493562

C.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般非住宅使用者,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非依基本稅率千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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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053

都市計畫法

 

第 51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

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土地稅法

 

 19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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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679

§51
§50
土稅§19
土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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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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