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民法上 A 社團的章程規定,社員總會的決議一律採無記名投票。主持會議的董事長甲便宜行事,讓總會 採舉手表決而作成選任乙為監察人的決議。下列有關該決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成立
(B)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C)無效
(D)再經全體社員過半數同意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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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7), B(3663), C(1957), D(717), E(0) #2065673

詳解 (共 7 筆)

#3599906

民法 第 56 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

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

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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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1497

5ea6c82623081.jpg#s-1024,529


程序或方法 違法或章程➡︎ 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內容 違反法令或章程   ➡︎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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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348
民法第56條 (總會之無效及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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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6983

民法第56條
第一項:總會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規章,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決議。
第二項:總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規章,無效。

「程序、方法 」→撤銷
「內容 」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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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243

民法上 A 社團的章程規定,社員總會的決議一律採無記名投票。主持會議的董事長甲便宜行事,讓總會採舉手表決而作成選任乙為監察人的決議。

:原本應該無記名投票,便宜行事採舉手表決:違反章程決議方法

第 56 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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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6517

C應改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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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9129
民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既參考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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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573822
未解鎖
民法 56 條I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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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74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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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得於決議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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