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夫乙妻育有丙丁二子,丙又有A子,丁有B、C二子,若甲與丙丁同時死亡,甲留有財產600萬元,乙可得遺產若干?
(A) 100 萬元
(B) 150 萬元
(C) 200 萬元
(D)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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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89), C(601), D(113), E(0) #494546
統計: A(11), B(189), C(601), D(113), E(0) #494546
詳解 (共 5 筆)
#814338
此題答案有爭議:
繼承開始時,丙丁全掛了...應無代位繼承之適用,ABC依本位繼承,與乙均分600/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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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32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略)
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略)
故1.
(甲說-本位繼承說) 本說基礎: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無人,就由親等遠者繼承
乙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1138序文),而A、B、C為順序繼承人(1138一款+1139解釋)
則遺產由乙、A、B、C平分4份(1144一款+1141)。
(乙說-代位繼承說) 本說基礎:為盡各"房"之間的公平與和諧
乙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1138序文),而民法第1140條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解釋上
應包含有同時死亡,故丙之繼承權由A代位,丁之繼承權由B、C代位(1140解釋)
則遺產由乙、A代丙、BC代丁平分3份(1144一款+1141),而B、C再平分(1141)。
此依爭議:法務部於100年3月22日以法律字第1000700224號函將「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
民法第1140修正理由說明:一、按繼承開始前,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全部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次親等之繼承人乃本於自己為繼承人之地位,
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繼承,並非代位繼承。準此,
代位繼承僅於「部分」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始有適用
,爰酌予文字修正,以期明確。
結論:修正草案在此一爭議,傾向採本位繼承說。也承認同時死亡適用代位繼承。
有興趣可去法務部看一下修正草案。(小心尚未修正通過)
貼一下民法第1140條修正條文: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其應繼分:一、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二、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三、喪失繼承權。
這是在PTT板上看到別人解的
照他這麼說,這題其實滿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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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0535
甲丙丁三人同時死亡,ABC有代位繼承權
遺產還是分三分各200萬
老木乙得200萬
孫子A代老爸丙繼承得200萬
孫子BC代老爸丁繼承各得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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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81
程怡老師說近等親者全無是以本位繼承解
難道不是600/4=15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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