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將其結婚戒指,放在大華銀行的保管箱中,甲與大華銀行成立何種契約?
(A)委任契約
(B)倉庫契約
(C)租賃契約
(D)混藏寄託
統計: A(455), B(725), C(3267), D(196), E(1) #138715
詳解 (共 10 筆)
甲將其結婚戒指,放在大華銀行的保管箱中,甲與大華銀行成立何種契約?
「」
(A)委任契約(B)倉庫契約(C)租賃契約(D)混藏寄託
~解析 :請參考王澤鑑的<民法概要>:
租用銀行的保管箱,係屬「租賃」,而非「寄託」,因銀行僅提供一定的場所,以供存放物品之用,不負保管其存放物品的義務。「租賃」與「寄託」兩者是有區別的,舉例來說,某甲在使用銀行的保管箱時,是很自由的,並不須要告訴銀行他放了什麼,銀行也不過問他在裏頭放什麼,如果租期中把裏頭東西暫時取走,空空如也,租金還是要繼續付啊 !所以某甲只是「租」個保管箱來使用。但若某甲因要出國,將戒指寄放在友人某乙處,須告訴某乙這個戒指你幫我保管,那就是「寄託」。
~精修 :
Q.甲將其護照及貴重珠寶放到銀行的保管箱中,則甲和銀行間成立何種契約?
(A)寄託契約 (B)委任契約 (C)租賃契約 (D)消費寄託
答案為什麼會是C? 我知道(B)是可以先排除的,另外在什麼情況下, 答案才是(A)和(D)?
ANS : 第一題的部分:關於
「消費寄託」§602、§603 實務上認為關於甲若是存(活期存款),即是成立
「消費寄託」;存款人對於存款銀行取得一個
「返還寄託物」之
「債權請求權」。
關於
「寄託契約」§589的重點在於「對交付之物的保管」,雙方當事人對此一必要之點認識意思是否一致,假設參加某一電影院首映會,主辦單位要求不得攜含有錄影功能之手機入內,而且須將手機交由工作人員保管的情形下,應可成立
「寄託契約」。
關於將貴重物品存放至銀行保險箱,通常會認為成立保險箱
「租賃契約」(借賃契約),銀行負有提供一個合於契約約定之效用的保險箱(ex:空間大小、防盜功能…等),且在租賃期間內有保持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之義務(§423參照)。
[ 資料來源 : 數位男女 ]
簡言之 , 不負保管責任 , 即為租賃
對交付之物負保管責任 , 即為寄託
倉庫則須保管寄放保管物品之人 , 為倉庫業者
(A)
| 第 528 條 | (委任之定義)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
(B)
| 第 613 條 | (倉庫營業人之定義)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 |
(C)
| 第 421 條 | (租賃之定義)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 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
(D)
| 第 603-1 條 | (混藏寄託) 寄託物為代替物,如未約定其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者,受寄人得經寄託人 同意,就其所受寄託之物與其自己或他寄託人同一種類、品質之寄託物混 合保管,各寄託人依其所寄託之數量與混合保管數量之比例,共有混合保 管物。 受寄人依前項規定為混合保管者,得以同一種類、品質、數量之混合保管 物返還於寄託人。 |
寄託v.s.倉庫:
一般寄託之物之所有權未移轉給受寄人 消費寄託則有
倉庫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寄託可能有償 亦可能無償
倉庫則有償
倉庫契約好像也可以?
C 所以就是租保險箱 ?
對阿我也覺得倉庫也可以耶 他也是堆放物品阿只是比較高價位而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