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與乙結婚,生有丙子、丁女,收養戊女。乙先甲而死亡,甲再與己結婚。甲死亡時留有財產 1,200 萬元。甲生前曾贈與丙
200 萬元為營業之用,贈與丁價值 400 萬元房屋作為結婚新居,贈與戊 100 萬元供出國留學用,以上三起贈與皆發生於甲死
亡前三年。問戊可受分配之遺產為多少?
(A) 0 元
(B) 300 萬元
(C) 375 萬元
(D) 450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169), C(79), D(639), E(0) #1458346
統計: A(20), B(169), C(79), D(639), E(0) #1458346
詳解 (共 8 筆)
#1539152
(1200+200+400)/4=450
|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20
0
#2172227
特種贈與(結婚、分居、營業)要歸扣,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算在遺產裡面
甲的總遺產=1200+200(營業贈與)+400(結婚贈與)=1800
由配偶己和子女丙丁戊三人均分:1800/4=450
10
1
#3816466
常見誤解:民法還有一條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從立法理由來觀察,民法第1148條之1是為了保障債權人而設計的,民法修法後全面改為限定繼承,為避免被繼承人惡意脫產、對債權人衝擊過大,爰增訂本條,使用於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須就二年內受贈之財產負清償責任,用意在保護「債權人」,而非保障「其他繼承人」,所以不是歸扣適用的範圍。
6
0
#6288497
可能有人會有疑問
1148-1不是說兩年內贈與計算嗎
本題是三年前耶!
在此說明
如果是處理外部關係(債權債務)是所得遺產
如果是處理內部關係(債權債務)是應繼遺產
而1148-1所說的是所得遺產
換言之,1148-1係規定處理外部關係才有兩年內的規定
如果是1173的歸扣並沒有受到兩年內的限制
所以不管幾年前因結婚分居營業所贈與的錢都算入應繼遺產
所以回歸本題只要符合1173的都要算進去
再分配遺產
1
0
#5152001
回樓上:
現在我國民法是採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0
1